7月1日起调整
本文转自:兰州晚报
兰州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
7月1日起调整
通知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关于调整2024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通知》,并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灵活就业缴存人须按该规定及时调整。
缴存基数
根据兰州市统计局统计的平均工资数据及省政府最新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缴存基数调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调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
■调整后
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我市2023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即:27753.51元
最低不得低于省政府最新发布的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即:
兰州新区 2020元
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红古区 2020元
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 1960元
缴存比例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基本缴存比例 单位12% 个人9%
●新开户单位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均
最高不得超过12%
最低不得低于5%
●灵活就业人员
无单位缴存部分,缴存比例10%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首席记者 赵文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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