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河沉尸案”陷管辖争议:审委会决定的案件能否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一起重大命案庭审现场,被告人和辩护人集体“沉默”,控、审两方却坚持推进庭审。

近日,山东“沂河沉尸案”重审一审再次开庭,却因管辖、回避、排非等程序性问题频陷争议。据悉,为呼吁异地审理,被告人拒绝配合庭审进程,辩护人亦采取“沉默式辩护”,引发关注。

沉尸案作案过程示意图(北青深一度李佳楠制)

这起杀人沉尸案事发近七年,仍未尘埃落定。2017年11月1日晚间,沂南县榆林村时年50岁的苏庆春遭人杀害,后被沉尸沂河。年近七旬的苏纪峰、苏晓峰因当时到达了案发区域,被警方锁定为嫌疑人,后以故意杀人罪被移送审查起诉。

公诉机关指控称,苏纪峰、苏晓峰前往苏庆春网箱内偷鱼,被苏庆春发现后辱骂。苏纪峰遂趁其不备,持木棍击打苏庆春头枕部,致其重型颅脑损伤死亡。随后,二人将苏庆春沉尸沂河。2019年8月,临沂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苏纪峰和苏晓峰分获死刑和无期徒刑,二人均提出上诉。

据此前媒体报道,法院审判阶段,二被告人当庭翻供,称遭刑讯逼供。该案亦因作案工具缺失、被告人是否具备作案时间、以“狱侦耳目”破案等问题引发控辩激烈交锋。2022年10月,山东省高级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审刑事判决,发回临沂中院重审。

9月3日,该案重审一审再次由临沂中院开庭审理,庭审伊始即曝出被告人被暴力拖拽受伤事件。据现场人士描述,两位被告人始终不配合出庭,多次要求该案审判长、公诉人回避,并移送临沂以外司法机关管辖。四位辩护人亦当庭提出管辖权异议,称“临沂中院已不可能公正审理此案,庭再开下去也只是配合演戏而已。”

笔者获悉,辩护人曾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申请山东省高院对该案提级管辖,或指令临沂市之外的中级法院管辖。辩护人认为,原一审判决系由临沂中院审委会讨论决定,故临沂中院全体法官在重审程序中均应回避,临沂中院不宜继续行使管辖权。

“沂河沉尸案”的管辖权争议,牵出一个刑事司法领域争议已久的话题:审委会决定的案件能否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对此,北京市同翎正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磊撰文称,由审委会决定的案件发回重审后应移送管辖。

张磊分析称,对于发回重审案件的审判组织,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未规定需另行组成审委会。他认为,目前立法对审委会委员在案件发回重审后的回避问题存在疏忽,“法的条文固然只是规定‘另行组成合议庭’,但是法的精神却是指需要‘更换裁判者’,而当裁判者是审判委员会时,则更换审判委员会就当然是法中之真意所在。”

“如果仍由原做出决定的审判委员会在重新审判中又来做出决定,则会实质性的损害发回重审应更换审判组织的回避原则。”张磊据此提议,在刑事诉讼法“四修”之际,应将“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案件发回重审时,上级法院应同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列入增加内容,“如此规定之后,则刑事审判的回避制度将填补漏洞,得到进一步完善。”

对于上述问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汪启文曾发文称,在原审法院审委会对案件讨论决定后,原审法院即丧失对该案的再次管辖权,二审不应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汪启文认为,如果案件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后,该院法官恐难以保证公正审案。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审判人员,均应当自行回避案件的审理。“全体法官都回避了,法院还如何审理,谈何管辖?”

汪启文还表示,若审委会决定的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则剥夺了该案件再次被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权利,且存在未审先判的可能性,“让案件丧失了无罪可能性。”

对此,司法机关内部多年前即存在类似呼声。

汪启文发现,2013年,邓州市法院相关人员在河南省高院官网刊文称,“一审法院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二审法院可以维持原判,也可改判,甚至可以指令其他与原审法院同级的法院审理,唯不能再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但笔者发现,有关网站目前已将该文撤下。

此外,河南省新县法院于2015年在其官网发文称,建议审委会决定的案件发回重审时,可发到其他同级法院审理。

该文作者陈家永分析称,经过法院审委会会议决议的案件,可以说是本院最高审判组织的意见,代表该院集体意志的结晶。“如果一个案件经过审委会讨论,当事人不服上诉至中院,仍被中院发回到原审法院审理,就代表了经过该院最高审判组织集体讨论作出的判决是有问题的,此时原审法院是应当回避的,不然无法从程序上保证案件公正的审理,也无法保障案件不受本院原审干预,仍要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就显然不合理了。”

笔者获悉,9月4日,辩方提出的管辖异议、回避申请均被法庭驳回。参与庭审人士透露,法院驳回管辖异议的理由是:“犯罪地在临沂市辖区,山东高院发回临沂市中级法院重审”。

对此,辩方回应法庭称,“鉴于被告人坚决要求临沂中院整体回避,坚决要求移送其他法院审理,临沂中院对所有程序性问题都视而不见、听而不闻,被告人也拒绝回答本案的问题。辩护人决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再对事实和证据发表意见。”

“拒绝发表意见和没有异议完全是两码事。”一位辩护人公开表示,有关辩护策略已征得被告人及家属同意。“不是我们不愿履行职责,是一路走来,他们天天违法,连庭审笔录也不给复制。我们很绝望才如此辩护。死刑案件,一审阶段,未审先判,你爱咋地咋地,不陪你(法院、检察院)认认真真走过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