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时间用微信工作算不算加班?法院判定:算!

2023年4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终审认定劳动者长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以外通过微信等社交媒体工作,属于“隐性加班”,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李女士于2019年4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运营,约定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每年10天带薪年休假,所在岗位基本工资为15500元。2020年10月后,李女士月工资调整为3万元,同年12月,科技公司以连续旷工3天以上为由解除了与李女士的劳动关系。

为此,李女士将科技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她此前在公司任职期间的加班费。

李女士称,她在下班后、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共计加班了500余小时,但公司均没有支付相关费用。为证明该主张,李女士提交了聊天记录、排班表和钉钉打卡记录截图,同时提交了《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以此主张科技公司安排她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定期加班。

对此,科技公司称值班内容就是负责休息日在客户群中对客户偶尔提出问题进行回复,并非加班。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与科技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因此不支持李女士要求科技公司支付休息日及延时加班费的请求。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李女士仅提交了值班表予以证明,但其所主张的大部分日期并非法定节假日,且不能证明具体工作内容、工作时长,因此法院对李女士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请求亦不予支持。

李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科技公司表示,李女士是运营部门负责人,单位有事在下班后给她打个电话不属于加班。对于李女士主张的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值班的情况,科技公司称,“只是需要回复一下客户需要的信息,不属于加班的范畴”。

北京三中院对此案二审后,认为一审判决上述认定有误,改判认定李女士在下班后及相关节假日利用微信开展工作的行为属于加班行为,综合考虑李女士加班的频率、时长、内容及其薪资标准,判令某科技公司应支付李女士加班费共计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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