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主播为粉丝跨省取藏毒箱子被判无期将二审开庭,律师做无罪辩护,法学专家解析

来源 | 潇湘晨报

记者 | 吴陈幸子

潇湘晨报记者从辩护律师处获悉,此前引起众多关注的“男主播称跨省为他人取快递被发现内含毒品”一案,二审将于1月4日上午在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19年8月,21岁男子穆嵩(化名)受指使从四川赶至陕西咸阳,在一家洗衣店拿到一个行李箱后,被布控的警方当场抓获。现场从行李箱中查获疑似毒品5罐,共计净重3255.17克。经鉴定,这5罐疑似毒品中均含海洛因,含量在50%以上。

而在辩护律师万淼焱和穆嵩父亲对记者的叙述中,曾为网络主播的穆嵩是受一名与其有债务纠纷的粉丝的诱骗前往咸阳,该粉丝承诺在穆嵩帮完忙后还2万元欠款,穆嵩对行李箱内是毒品完全不知情。

2021年8月23日,西安中院以穆嵩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其无期徒刑。穆嵩提出上诉,2022年1月,陕西省高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初审判决,发回重审。2023年5月,西安中院审理认为,相关证据足以认定其对快递包裹内可能藏有毒品的主观明知,且无证据和线索显示存在特情介入及犯意引诱之情况,以穆嵩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其无期徒刑。穆嵩再提上诉。

这次二审,辩护律师称将继续主张穆嵩无罪。

跨省赶往咸阳一洗衣店取行李箱被警方当场抓获,内有3千多克疑似毒品物

据西安中院第一次审理判决书,经查明,2019年8月2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接到有人将通过快递方式从云南昆明向西安邮递大量毒品的流转线索后,即对该快递信息进行查询。8月4日上午,该快递到达西安市曲江新区圆通快递有限公司,侦查人员即在该快递公司周边进行布控。

后据警方跟踪,该包裹于8月5日下午被存放于咸阳市秦都区一洗衣店内。

8月5日晚,被告人穆嵩受上线指使从沐川赶至成都,后乘飞机于8月6日7时许飞抵咸阳,并在上线的指使下到上述洗衣店内取到该藏匿有毒品的行李箱,在准备离开现场时被布控民警抓获,并从其领取的行李箱中查获疑似毒品物五罐,共计净重3255.17克。

经鉴定,从查获的上述五罐疑似毒品物中均检出毒品海洛因,含量为53.4%-53.9%。

陕西省高院发回重审后,西安中院于2023年5月作出判决的文书显示,西安市检察院指控穆嵩的犯罪事实成立,惟指控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的罪名不当。

该案在案证据证明,穆嵩是到洗衣店内领取藏毒的包裹,且包裹藏匿在一行李箱内。穆嵩拿到行李箱后,随即被守候民警抓获。公诉机关并未提交穆嵩取得包裹后将实施何种行为,其“上线”有无告知穆嵩将包裹送到哪里交给谁的相关证据,故在案证据无法证明穆嵩在拿到行李箱后将继续实施运输行为,认定穆嵩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证据不足,但其取得藏匿毒品的包裹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该次审理仍判处穆嵩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辩护方称是受粉丝诱骗,粉丝承诺帮忙后偿还2万元欠款,不知箱内有毒品

2019年8月6日下午,穆嵩父亲接到警方电话时正在公交上,不太方便只匆匆聊了几句。穆父第一反应是骗子,从一直以来的教育和沟通,他不相信穆嵩会碰毒。穆父知道穆嵩大学时就开始和朋友一起做快手账号,他偶尔刷到过几次,内容是搞笑视频之类。

据穆嵩叙述,2019年8月5日晚,自己接到朋友杨某的微信电话,杨某称有朋友在西安干洗店放了一个东西,让穆嵩帮忙取,杨某给穆嵩报销相关费用,并承诺给穆嵩2万元辛苦费。杨某是穆嵩此前做主播时认识的一个粉丝,常给自己打赏,两人慢慢熟络。

穆嵩称,自己帮忙是为了要回2万元的欠款。关于此笔债务,辩护律师万淼焱告诉潇湘晨报记者,杨某曾说好以4万元购买穆嵩的快手账号,杨某拿走账号后该账号被盗、封禁。后来价格改成2万元,但是杨某一直没有给钱。不过西安中院审理认为,关于债务的叙述系一面之词,无相关证据予以印证。

另据该案卷宗显示,穆嵩在洗衣店取走行李箱被警方当场抓住,他称自己是听警察说才知道箱子里装的是毒品。随后穆嵩配合警方抓捕“上线”,但经多次沟通与地点调换,“上线”最后逃脱。当晚穆嵩进行了尿检,结果显示为阴性。穆嵩称自己从不吸毒。

拿个箱子就给2万元,想过里头存在问题没有?在接受辩护律师的会见和警方的讯问时,穆嵩表示,“自己下意识能感觉到应该是违法乱纪的事情,想拿到东西知道是什么后再做决定”,“心里想可能是违法犯罪的东西,但是从来没有想过是毒品”。

穆父告诉潇湘晨报记者,穆嵩被刑拘时,恰好是其21岁生日。被关押这几年里,父子有书信往来,穆嵩坚称自己无罪。

法院审理认为无证据和线索显示存在犯意引诱等情况

穆嵩提到的朋友杨某,经查明,为2018年6月一起贩卖毒品案的在逃人员,后在2020年6月于缅甸果敢自治区被抓获。

据杨某的讯问笔录,其表示自己看穆嵩的直播与其相识,一般通过微信联系。但是自己在2019年8月没有联系过穆嵩,也没有用过其他账号。自2018年逃至缅甸到被公安机关抓获,杨某称自己一直跟一个老乡在一起,“平时就是吃吃喝喝,别的不干什么”。

潇湘晨报记者注意到,西安中院于2023年5月作出判决的文书显示,穆嵩供述称,自己在洗衣店拿到行李箱被警方抓到后,杨某另使用一个QQ号与其联系。而经调查,未发现杨某当日在西安市的活动轨迹。此外,穆嵩称为杨某此前使用的微信号和后来更换的QQ号,均无实名信息,相关证据暂无法推定以上联系方式是否由同一人使用。

判决书显示,法院综合评判认为,第一,警方调取的相关快手账户信息、打赏情况、账户交易情况显示,无法确认穆嵩快手账户是否转手交易他人的情况。第二,形成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穆嵩受“上线”指使连夜包车赶至成都,并立即乘飞机抵达咸阳市,随即前往约定洗衣店领取了藏有毒品的快递。穆嵩不仅在途中收取“上线”支付的远超以正常方式寄取快递所需成本的路费,且随时向“上线”汇报途中情况,其行为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结合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上线”承诺事后给其支付高额报酬、其想从中挣钱的供述,足以认定其对快递包裹内可能藏有毒品的主观明知。

此外,关于辩护人提出本案在特情介入的情况下,存在犯意引诱及控制下交付的情形,穆嵩没有产生对毒品的控制和实际支配地位之意见。法院认为该案无证据和线索显示存在特情介入及犯意引诱之情况。

1月2日,辩护律师万淼焱告诉潇湘晨报记者,穆嵩不会认罪,坚称其受诱骗,主张其无罪。并已向陕西省高院申请,对警方提取的穆嵩与杨某的语音进行声纹鉴定,以明确给穆嵩下指令到西安取箱子的人是否为杨某。

法学专家解析三大疑惑

一、法律上通常如何认定主观明知?这其间又如何辨别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

湘潭大学刑法学教授黄明儒表示,目前对毒品类犯罪主观明知的认定,主要是根据《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23年6月26日 法〔2023〕108号)(简称为《昆明会议纪要》,是根据《大连会议纪要》和《武汉会议纪要》的内容进行的系统整合和修改完善)第六条的规定进行综合判断,而不是仅仅根据不寻常报酬一个客观要素进行判断,如果仔细研读那些有关毒品犯罪不起诉书的说理部分,就能清楚理解到这一点。

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都是基于对毒品的认识,对毒品具有事实上的支配、控制。只是两罪在认定上存在一定的差异,运输毒品罪强调的是将毒品进行一定空间上的位移,而非法持有毒品罪更多的是强调对毒品事实上的支配、控制,但只有在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的故意,才按该罪处理。如果行为人是因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而非法持有,这时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只是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行为的必然环节,应根据其犯罪真实目的相应地认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而不能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只有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具有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故意,或者缺乏足够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这样的故意,而客观上又确实持有着一定量的毒品,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本案中穆嵩以不寻常报酬代人取包裹的行为是否构成毒品犯罪,构成何种毒品犯罪,主要是查明相关证据是否能够有足够的理由推定穆嵩对所取包裹是否含有毒品知情,以及需要查明“上线”给穆嵩取到包裹后具体指示是什么。目前的证据,还只能足以认定穆嵩受“上线”指使连夜包车赶至成都,并立即乘飞机抵达咸阳市,随即前往约定洗衣店领取了藏有毒品的快递,但至于是否对快递里藏有毒品具有明知,首先并不具有《昆明会议纪要》第六条第2款所列7种可以推定明知的情形,其次,目前仅仅具有上线承诺给予两万元的报酬这一可能用作推定的证据,而这个两万元到底是高额报酬还是被告人所说的欠款,则需要进一步予以查明,至于随时向“上线”汇报途中情况,确实是一个重要推定点,但也必须查明是如何汇报的(如果仅仅是汇报如何找人,或者途中价格、飞机误点之类的正常旅行情况汇报也不能足以证明被告人对包裹藏有毒品具有明知)。

二、在穆嵩案件中,若要判定其不具有主观故意,还需要有哪些证据?

在本案中,若要判定穆嵩不具有主观故意,主要需要查明的他和“上线”的聊天记录里是否要债之类的聊天,根据判决书认定,目前上线已经明确否定穆嵩具有运输毒品的故意,某种意义上,上线的供述也是对穆嵩在包裹里是否藏有毒品的明知的否定(杨某2020年7月9日供述其通过直播认识穆嵩,否定指使过穆嵩参与运输毒品)。

对于穆嵩来说,最重要的是提供杨某答应给他2万元是本属于他的债权的有关证据,否则难以排除对毒品的明知情形。在一些有关毒品不起诉书里即使报酬不寻常,也没寻常到这样离谱的地步。

其次,在穆嵩接到指使前往咸阳这期间,与其沟通的几个社交账号,穆嵩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对方为杨某的聊天记录等资料,此外需查明这些与代取包裹聊天有关的账号的地址,以及几个账号之间的关联。

三、与毒品重量相对的量刑是怎样的?若在审理中,是否明知有毒品和是否应该明知有毒品上有争议,法院量刑依据是什么?

目前,法院对毒品的重量计算都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特别是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的,就应当按照相关标准依法定罪量刑。对于刑法、司法解释未规定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毒品,参考已有折算标准,综合考虑其毒害性、滥用情况、受管制程度、纯度及犯罪形势、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定罪量刑。涉案毒品既无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亦无折算标准的,应当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确定涉案毒品的致瘾癖性、毒害性、纯度等,综合考虑其滥用情况、受管制程度及犯罪形势、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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