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假试用”陷阱!@职场新人,这些试用期权益请务必知晓

随着暑期的到来,大批初出校园的年轻人开始踏入职场。然而,不少用人单位却利用“试用期”设置陷阱,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此,湖南省人社厅近日发布提醒,告诫广大职场新人警惕“假试用”陷阱,并熟知试用期的相关法律规定。

据了解,一些用人单位超过法定上限约定长时间试用期,甚至重复约定试用期,以此降低用人成本。还有单位以试用期为由,支付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或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更有甚者,大量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在试用期约定低工资,试用期结束后便以各种理由解聘,实现“假试用,真使用”的目的。

然而,试用期时长不能随意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的时长、工资待遇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例如,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另外,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

此外,企业不与试用期员工签订合同也是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试用期的工资也有明确的规定,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还应当正常为试用期员工缴纳社保。《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具有法律强制规定的。因此,即使是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不能不缴社保。

湖南省人社厅专家表示,职场新人在面对“试用期”陷阱时,应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有权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面对即将到来的暑期求职高峰,专家呼吁广大职场新人提高警惕,了解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落入“假试用”的陷阱。

热门相关:凤惊天之狂妃难求   九龙神鼎   万里情深不负   蓝白社   梁医生又在偷偷套路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