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赔偿款经历10年执行,终于有了结果

“只要得到被执行人的线索的时候

我们都会立马去进行摸排

但这么多年来一直没有什么进展”

刚满18岁的肇事司机

2012年7月4日,49岁的胡文有(化名)骑自行车载着4岁的外甥女晨晨(化名)行驶在江西上饶滨江路上。突然,一辆小轿车从后面撞了上来,胡文有和晨晨当即倒在路边,小轿车向前开了一段路才停下,司机也没有返回查看。

被送至医院后,4岁的晨晨没有大碍。然而,由于胡文有颅脑受到严重损伤,被紧急转到条件更好的上饶市人民医院,接受了时长7个多小时的开颅手术。

手术结束后,医生表示,如果胡文有一周内醒不过来,就可能成为植物人。胡文有是家里的顶梁柱,如果成了植物人,胡家以后的日子将会非常困难。胡家人一边盼望他能醒来,一边期待警方尽快将肇事司机找到。

通过车牌信息,警方很快查清肇事车辆属于上饶市的某个汽车租赁公司。当时,这辆车被租给了一个叫廖建州(化名)的男子。廖建州解释说,事发当天,这辆车出了点小问题,就把它交给了修理厂工作的朋友,没想到被自己手底下叫姜波(化名)的小兄弟偷偷开走了。

就在民警准备去找姜波时,姜波前往交警队自首。刚满18岁还没有驾照的他告诉民警,可能是大中午的还没睡醒,不知道怎么就撞到了人。撞人之后,他没敢下车看,没开多远就撞到了路边的树上,恐惧的他选择弃车逃跑。民警表示,姜波不仅无证驾驶,还肇事逃逸,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几天后,胡文有醒了过来。然而,由于颅脑受损严重,他在接下来的近一年时间里又接受了几次颅骨修复手术,总住院时间超过200天,光治疗费用就花了20多万。常年在外打工的姜波父母赶回来,给了胡家人5万多元,除此之外,再拿不出更多钱来。

由于姜波肇事后逃逸,并导致胡文有重伤的严重后果,警方以其涉嫌交通肇事罪将案件移交给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12年11月7日,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姜波犯交通肇事罪,考虑到他有自首和主动垫付部分医疗费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人间蒸发的被执行人

由于无法与肇事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2013年4月,胡家人将肇事司机姜波、廖建州、车辆保险公司、租车公司和修车厂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55万余元。

法院排除了租车公司和修理厂的责任。并且,姜波肇事逃逸属于商业险免赔行为,保险公司只需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同时,经调查,事发那天并不是姜波第一次开廖建州的车。法院认为,廖建州平时对姜波无证驾驶缺乏重视,对车辆疏于管理,因此对事故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

2013年11月,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2万元;其余赔偿责任由姜波承担90%,扣除前期垫付的5万余元,还需赔偿30万余元;廖建州承担剩余10%的责任,赔偿3.9万余元。

这起事故使胡文有丧失了劳动能力,每个月只有几百元的基本工资。同时,妻子要照顾他的日常生活也无法出去工作。因此,法院判决的这笔赔偿款对胡家人至关重要。

然而,只有保险公司履行了赔偿义务,却迟迟不见姜波和廖建州的赔偿款。无奈之下,胡家人申请强制执行。

2014年6月,计算着姜波已经刑满出狱,执行干警赶到他的住址试图找到他本人,却是无功而返。在这之后的几年间,法院再没有获得任何有关他的线索。

而对于廖建州,执行局对他进行过司法拘留,也采取了许多强制措施,仍然收效甚微。2017年,廖建州因毒品犯罪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执行程序便无法再继续推进。而等到他出狱后,执行干警却发现他的家已经被拆迁了,寻找他的行踪也因此更加困难。

从2013年底到2022年底,法院几乎穷尽了所有能够执行的措施和手段,却始终没有进展。每次都不得不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迟到十年的赔偿

考虑到胡家人的经济情况,截至2022年底,法院为胡文有申请了司法救助金共8万余元,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胡家人的困难。

2023年4月,信州区人民法院成立了“执行110”工作机制,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征集执行线索,同时加强与公安机关、社区、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的信息联动。一旦获得线索,执行干警会第一时间前往现场对被执行人实施拘传、扣押财产等强制措施。

这一工作机制成立后不久,公安机关就向法院传来消息,他们发现了姜波在江西南昌登记入住酒店的信息。执行干警立即驱车赶往,并成功将姜波拘传。

原来,姜波在刑满释放后,就到父母打工的福建三明定居,如今成了一名单身父亲。不幸的是,孩子生了病,需要长期接受治疗,因此,经济上一直比较拮据。

直到两年前,他找到一份销售建材的工作,经济状况才有所好转,这次来南昌也是为了出差。胡家人对姜波的经历表示理解,并与他签下了一份为期两年的执行和解协议,姜波先一次性赔偿两万元,剩余款项以分期付款的形式履行。

而依托于“执行110”,廖建州的行踪信息也被发现。他经常在上饶市的某个居民小区出没,执行干警经过蹲守,在2023年7月10日将其拘传到案。在执行法官见证下,廖建州将3万多元赔偿款一次性履行完毕。同时,由于他逃避执行,法院决定对他罚款1万元。

至此,这起历时10年的执行案件终于得到了初步化解。法院表示,今后也将继续跟踪姜波的履行情况,直到所有赔偿款全部履行完毕,实现真正的案结事了。

普法时间

pufashijian

Q1:

法院帮助迟迟未能拿到赔款的一方申请了司法救助金,这是什么概念?它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A1:

司法救助金是社会救助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针对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生活确有困难又无法通过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解决他的生活困难的问题给予的司法救济。

目前,关于司法救助金,最高人民法院有一个规范性的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根据意见规定,司法救助金有两种 ,一种是刑事诉讼救助金,一种是民事诉讼救助金。民事诉讼救助有两种情况可以申请,一种是请求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案件中,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没有能力履行赡养、扶养的义务而造成了请求权人生活困难的,可以给予司法救助金。第二种情况,是因交通肇事、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民事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受有损害而无法通过民事诉讼获得相应的赔偿金,致使受害人生活确实困难的情况下,可以给予司法救济金。

Q2:

本案中,法院曾经因为找不到被执行人,也查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了这一次的执行程序。那么以这种方式结案之后,申请执行人是否还能继续向法院申请执行?

A2:

可以。只要申请执行人发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任何时候都可以提起申请,重新开始执行程序。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这种情况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案件来源 |《今日说法》节目《跨越十年的执行》

记者 | 王立芳

来源:CCTV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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