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 为葆青春刷卡 消协调解维权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4日,回家探亲的王女士在一家美容院花费98000元打10支脸部美容针,美容院工作人员将10支美容针一次性从双耳部注射,两周后,王女士双耳肿痛,医院诊断为双耳廓外翻,听力有轻微下降,王女士向该美容院要求赔偿,美容院以该现象是适应阶段为由推脱。一个月后王女士脸部疼痛仍未消失,美容院也未采取相应措施。王女士向南京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美容院赔偿造成的身体和精神损失。

【处理过程及结果】

南京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该美容院负责人,考虑到王女士已回香港,工作人员采取了视频调解方式。美容院始终认为该现象是适应阶段,不是该产品的问题。王女士出示医院诊断结论后,美容院负责人逐渐改变调解态度,经多次调解最终达成协议,由美容院一次性赔付王女士80000元,王女士对该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消费者接受美容产品及服务遭受人身损害的消费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根据上述规定,人身财产安全权是消费者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法律予以重点保护,不容经营者非法侵害,而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权的实现与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承担法定责任密切相关。本案中,消费者在接受美容服务后出现身体不适症状,经医院诊断,确系美容院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对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经营者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因此,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进行赔偿。

消保委在此提醒消费者,医疗美容项目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消费者应选择口碑好、资质优的机构进行消费,同时也应认识到,不同消费者对于医美机构产品及服务效果的评价,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和差异性,且缺乏评价的统一标准,消费者要理性消费,不要盲目跟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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