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底线失守,于扬福被决定逮捕

11月22日,正义网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原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于扬福(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于扬福作出逮捕决定。 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曾任抚顺市副市长

公开资料显示,于扬福,男,汉族,1962年5月出生,1984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8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学士学位。曾任抚顺市望花区区长、区委书记,抚顺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抚顺沈抚新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2016年8月,任抚顺市副市长;2017年4月,任辽宁省沈抚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2021年4月,任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2022年6月退休。

2023年5月6日,据辽宁省纪委监委消息,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原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于扬福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被批“纪法底线失守”

2023年11月4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通报,辽宁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原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于扬福被开除党籍。通报称,于扬福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违反组织原则,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纪法底线失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承揽工程、调转工作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财物。

于扬福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辽宁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辽宁省委批准,决定给予于扬福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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