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12天“闪婚”,半年后分居!海南一男子要求女方返还7万元彩礼,法院判了
临高男子柯某与女子王某经媒人王兰某介绍认识,相识12天后就按照当地风俗习惯摆酒结婚并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结婚”不久后,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并分居,柯某将王某及其父母诉至临高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3名被告返还彩礼共计76021元。
认识12天“闪婚”
摆酒没领证,同居半年后分居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农历十二月初二(2022年1月4日),原告柯某与被告王某经媒人王兰某介绍认识,不久后便商定结婚。
原告柯某在临高临城镇跃进路某珠宝店购买了价值19195元的金饰(其中包括原告给自己购买的价值3041元的金戒指),后被原告置换旧金饰抵扣了10088元。2021年农历十二月初六(2022年1月8日),原告委托王兰某、赵其某等人将彩礼56660元及金戒指、金项链、金耳环等物交给被告王某,后被告给原告家里购买了价值11198元的家电。2021年农历十二月十四(2022年1月16日),原告柯某与被告王某按照当地风俗习惯摆酒结婚并同居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原被告在同居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被告王某于2022年7月从原告家中搬离,双方开始分居。原告柯某认为王某已无与他结婚的意愿,故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共计76021元,遂诉至临高法院。
临高法院: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共计61616元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原告给付被告彩礼56660元及价值19195元的金饰,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彩礼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但被告王某也给原告家中购买了价值11198元的家电,故应在彩礼中减去11198元,即56660元-11198元=45462元。因被告自认涉案金饰已丢失,应作价补偿给原告,原告购买的金饰里包含给自己购买的价值3041元的金戒指,应从中扣除,被告应返还原告金饰价款16154元。上述合计后,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61616元,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王某称,将收到的彩礼钱已经全部用于举办婚礼和住到男方家后的生活费,但该结婚的花销是女方家宴请所花费的,该损失不应由原告负担,且购买家电的费用已经在彩礼中减去,故对被告王某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王某称,彩礼56660元及金饰等物是其自行收取的,并不是被告王某某(王某父亲)、冼某(王某母亲)收取的,且证人也证实了彩礼56660元及金饰等物是交付给被告王某的,故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冼某返还彩礼及金饰等物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一、限被告王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柯某彩礼共计61616元;
二、驳回原告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