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月嫂请到上了法院,究竟是怎么回事?

本文转自:呼和浩特日报

本报讯(记者 苗欣)近日,玉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据了解,2022年6月,我市某母婴护理有限责任公司(后简称某月嫂公司)与何某签署月嫂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某月嫂公司向何某提供月嫂入户护理服务。何某签署合同时,向某月嫂公司预交订金3000元。按照合同约定,某月嫂公司委派的月嫂出户前,何某应该付清尾款。

由于不可抗因素,原定月嫂不能按时入户,双方友好平等沟通后,更换了能入户的月嫂,约定为短期服务,服务天数待定,从入户到出户月嫂实际服务天数总计22天,服务费8291元,扣除定金3000元,何某尚欠月嫂公司月嫂服务费5291元。某月嫂公司认为在己方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何某未按约支付服务费的行为已严重违约,某月嫂公司委托律师书写律师函给何某,希望其尽快结清月嫂工资,但依然无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玉泉区人民法院。

玉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了月嫂服务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在该案件中,原告在被告同意的情况下,提供了22天的月嫂入户护理服务,被告何某作为接受服务一方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承担未支付的剩余服务费15830÷42×22-3000=5291元,故对原告某月嫂公司要求被告何某给付服务费5291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为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劳动者在提供劳务的同时,应当注意收集和妥善保存有关劳动关系的证据和材料,最好能与雇主签订劳务协议,对工资标准、支付方式及工作内容作出明确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等证据材料将成为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最好凭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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