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伤他人 主人未牵绳受处罚

本文转自: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李倩)近日,津南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了一起行政处罚类复议案件。该案系市民林某在小区遛狗时未牵绳,导致他人被狗咬伤,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后,对林某处以500元罚款。林某不服,遂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后认为,林某在携带犬只出户时未采取安全措施并导致他人受伤,违反了《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因此,行政复议机关维持了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机关提示,遛狗牵绳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遛狗牵绳不仅能防止犬只走丢,还能让犬只与他人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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